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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吸引域内外客商到白城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加快白城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借鉴有关地区工作做法,特制定本招商引资政策。
  一、税收政策
  第一条 新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协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政策。"免二减三"期满后,可以再申请3年减半。
  国内外客商投资新办的企业,协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缴入市级体制收入部分前5年全部返还和后3年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缴入市级体制收入部分前5年全部返还,后5年减半征收。
  第二条 投资新办的企业,协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企业增值税缴入市级体制收入部分连续6年按65%的比例返还投资企业。
  以上减免返还税收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
  第三条 工业园区所创税收缴入市级体制收入部分,按前款规定用于返还企业的剩余部分的70%由市级财政拨付给工业园区。
  二、土地政策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按国家规定,适合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从用地之日起,5年内所缴土地租金缴入市级体制收入部分全额返还投资企业。
  第五条 投资新办的企业,土地出让金采取先全额缴纳后按比例返还给企业。返还的办法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土地出让金缴入市级体制收入部分70%返还投资者;投资总额在1000-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土地出让金缴入市级体制收入部分90%返还投资者;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缴入市级体制收入部分全额返还投资者。
   工业项目配套的住宅项目用地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六条 用地管理费、土地初始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和土地年租金缴入市级体制收入部分全额返还给投资者。
  第七条 对2004年年底前使用国有土地欠缴的租金缓收,国土部门要对新开工项目用地事宜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超亿元的优势产业投资项目,工业园区可直接将土地补偿费作价,提供给投资者作为资本金使用。
  第九条 工业园区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金缴入市级体制收入部分按前款规定用于返还的剩余部分,70%由市级财政返还给工业园区。
  第十条 工业园区内建设"七通一平"(道路、给水、排水、供热、电力、通讯、燃气等公益设施)占用国有单位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均不给补偿。
  三、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 凡是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采取先履行职能服务后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
  投资新办企业项目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防雷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洪基金(经省批准)、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动迁管理费、质检费、定额测定费、工程预算审查费、缴入市级体制收入部分的土地变更登记费和用地管理费等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确需收取的,由园区管委会提请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经营性)收费。
  投资新办的企业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商各有关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下限的一半征收。如规划设计费、规划测绘费、定桩费、验线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图纸审查费、房产评估费、土地评估费、土地测绘费、国有资产评估费、价格评估费等其它中介服务(经营性)收费。
  第十四条 企业运行中的收费。
  企业投产后发生的行政事业性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下限减半征收。如职业安全检测费、特种设备检验费、产品质量检验费、计量测试检定费、环境监测费、卫生监测费等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述三条以外的收费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收取。
  四、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及高科技项目、高附加值项目,要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六条 落户工业园区的用水量大需打自备井的工业企业,水资源补偿费的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七条 对工业园区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
  园区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享有市软环境办公室和市政务大厅职责,对到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由工业园区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承办、一站式办公、一卡式收费、一条龙跟踪服务、一个项目承办全程;全程服务制"和"代办制"。各有关部门要承接即办、办即办完、即时办结。实行先审批、后收费的制度,消除事先收费和搭车收费,任何部门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超前预收或超额收取有关税费,不得向园区企业摊派和拉赞助费。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检查须经市法制办同意,方可进入。违纪者经查实后,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奖励政策、招商引资项目界定和到位资金的确认。按《中共白城市委、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招商项目界定、到位资金确认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白发[2004]2号)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到工业园区落户的投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兑现优惠政策,企业所缴纳的各种税收,按缴入市级体制收入部分的70%返还给各县(市、区、开发区),产值、利润和统计数字归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及工业园区招商到工业园区的投资企业,仍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兑现优惠政策,企业所缴纳的各种税收按缴入市级体制收入的税收的70%返还给工业园区。
  第二十条 工业园区享受白城市委、市政府近几年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和白城现有各类开发区、经济园区的一切现行优惠政策。本政策未尽事宜,本着互惠互利、让利对方的原则,可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和省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条款由白城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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